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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高考!陕西省三部门联合发布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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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6-01-06 11:03作者:考生帮来源:陕西高职

导读

近日,陕西省教育厅、公安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外省来陕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陕西户籍在陕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施细则》,明确自2026年起,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在陕西参加高考新政以“三年学籍、三年居住证、三年社保”为核心条件,旨在统筹保障随迁子女教育权益与本地考生公平,进一步推动教育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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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陕西省教育厅网站


各市(区)教育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外省来陕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陕西户籍在陕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2月23日


外省来陕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陕西户籍在陕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外省来陕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陕西户籍在陕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即落户在同一户口簿下的考生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和考生户籍均不在陕西,或迁入陕西不满3年的考生,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在陕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工作的指导思想:

1.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教育权益均等化方向,稳妥解决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问题。

2. 立足基本省情,充分考虑高等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现状,按照既要保护陕西籍考生正当权益,又要兼顾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权益的思路,统筹兼顾,平稳实施。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三条  申请在陕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3. 截至高考当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在陕学籍满3年,即从第一学期开始,在我省全日制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注册学籍并连续实际就读满3年,按规定完成学业并可获得陕西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

4. 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持陕西省居住证3年以上(指所持陕西省居住证有效年限累计3年以上〔含3年〕),且所持陕西省居住证仍在有效期内;

5. 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按照国家规定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年以上(含3年),且在我省养老保险关系未终止。

第四条  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毕业的随迁子女往届生,除满足第三条外,自毕业至高考当年8月31日,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仍须持有陕西省居住证,且在陕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  随迁子女在陕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学习期间,将户口迁入陕西的,迁入前,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须持有陕西省居住证,且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随迁子女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在陕满3年,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的陕西省居住证有效时间,与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与持居住证为同一人)取得陕西户籍的时间相加满3年(两者若存在时间重叠,叠加时段仅计算1次),同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间与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与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同一人)取得陕西户籍时间相加满3年(两者若存在时间重叠,叠加时段仅计算1次,往届生还须满足第四条要求),可申请在陕报名参加高考。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六条  在陕报名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要在高考报名前,到学籍学校所在县(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外省来陕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陕西户籍在陕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报名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在各地规定的时间内分别前往本人学籍主管部门、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居住登记地县(区)公安部门、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或县(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办理报名资格审查手续。

第七条  随迁子女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由学籍主管部门依据《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审查。随迁子女到学籍并连续实际就读所在学校开具就读时间证明(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持就读时间证明和《申请表》到学籍所在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上级学籍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陕居住情况,由公安部门依据《陕西省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审查。各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是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居住情况资格审查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的居住情况初审工作,要依照“陕西省实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计算居住证有效期累计时限。县级公安机关负责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的居住情况审核工作,并存档备查,要对外公布咨询投诉电话,解答群众咨询和投诉。市级公安机关要做好县(区)巡回督促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民警休假、外出办案期间的审核衔接机制,确保审核工作连续开展。未建立审核衔接机制导致符合条件考生未按时报名或出具虚假证明导致“高考移民”等问题发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在陕参保缴费情况,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审查。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资格初审,为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随迁子女打印参保缴费证明,并在《申请表》上审查意见栏填写相关信息,加盖公章。各市养老保险经办处按照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交的人员花名册及有关资料,逐人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校验和信息核对,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反馈市级招生考试机构。

第十条  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汇总辖区内通过资格审查的随迁子女报名申请表,为符合我省报名条件的随迁子女办理高考报名手续,同时报所属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备查。市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将辖区内随迁子女登记造册,并请相关学籍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养老保险经办处对随迁子女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需跨市审核认定的,由市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汇总并协调相关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办理审核手续。对于复核查实不合格者,由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在陕高考报名资格。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应于高考报名当年12月31日前,将通过资格复审的随迁子女名单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并在网上报名系统中为符合条件的考生加注相应标记。

第十一条  对在随迁子女报考资格审核中发现的特殊情况,要建立台账,并在县级招委会(含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统筹协调下,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社部门会商机制,集体研判,妥善处置。

第十二条  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随迁子女须在其毕业学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信息须包含随迁子女姓名、性别、所在中学、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姓名及居住与参保缴费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高度重视随迁子女高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要安排专人负责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随迁子女高考报名工作管理,全力维护随迁子女高考报名工作良好秩序。

第十四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对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的政策宣传,将随迁子女参加高考的政策规定、实施办法和操作程序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发布。各学校在高一新生入学时要开展政策宣讲,通过采取随迁子女和家长签署《政策知晓书》等形式,确保随迁子女和家长熟知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五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并公布随迁子女高考报名工作流程。要创新工作方式,建立完善部门联审工作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不符合在我省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须及时返回户籍所在省份或原户籍省份参加高考报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政策解释和引导工作。不符合我省报考条件的随迁子女,须于高考报名当年11月7日前,到学籍所在县级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及时汇总相关情况,于当年11月10日前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第十七条  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必须严格资格审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具体工作办法。对组织或参与“高考移民”活动、伪造学籍档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报名的时间、办法和其他要求,按照当年陕西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外省来陕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陕西户籍在陕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报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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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来陕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陕西户籍在陕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报名申请表》


编辑:李峙蓉   审核: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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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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