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教育局发布|关于19起违规校外培训行为处罚情况的通报更多陕西教育招考资讯请搜索关注“陕西考生网”抖音号 二维码
5557
发表时间:2024-07-01 21:39来源:西安市教育局 我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阎良区、高陵区、西咸新区、经开区充分发挥“双减”协调机制作用,教育部门牵头,科技、文旅、体育、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横向联动,不断加强联合执法力度,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培训行为。 案例一: 彭某某,身份证号码:610526**********23,以个人名义在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128号1幢10501、10502、10503室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新城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张某某,身份证号码:610426**********10,以个人名义在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西七路291号西北设计研究院一楼商铺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新城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姚某某,身份证号码:610104**********56,以个人名义在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258号东光国际广场1号楼三层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新城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何某某,身份证号码:612731**********34,以个人名义在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昆仑57号楼华东数码城三层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新城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黄某某,身份证号码:610526**********29,以个人名义在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89号西光广场小区底商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新城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 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北路23号西安新城新黄河文化培训中心存在违规宣传行为。新城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宣传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 王某某,身份证号码:610111**********17,以个人名义在碑林区新红锋大厦三楼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碑林区联合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 胡某某,身份证号码:231281**********24,以个人名义在莲湖区御溪望城6栋1504室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莲湖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 王某,身份证号码:211122**********50,以个人名义在雁塔区佳鑫大厦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雁塔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 孙某,身份证号码:610103**********26,以个人名义在雁塔区青龙小区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雁塔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一: 王某某,身份证号码:610112**********56,以个人名义在雁塔区吉祥大厦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雁塔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二: 辛某,身份证号码:610429**********74,以个人名义在雁塔区阳光小区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雁塔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三: 邓某,身份证号码:612323**********18,以个人名义在雁塔区富鱼路139号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雁塔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3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四: 王某某,身份证号:610423**********41,以个人名义在高陵区大唐一号4号楼一单元402室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高陵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五: 西安市未央区云济熙家政服务部在未央区盛龙广场3号地块室外步行街3层3F05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未央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六: 西安市阎良区胜利路中段嘉华地产三层乐思培训中心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等违规行为。阎良区联合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七: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南侧未央路168号西安艺知双馨艺术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联动测试时,声光报警器机械排烟未启动)等违法行为。经开区联合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八: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高庄镇聂冯村二条街东段小青虫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存在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等违法行为。西咸新区联合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19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九: 沣西新城高桥街道丰京苑小区新未来艺术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等违法行为。西咸新区联合检查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西安市“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声明:凡标注“陕西考生网”内容即为我站本地原创,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凡我站标注来源内容均为我站转载或ai创作,仅供参考!如侵请见谅,电联配合删!申诉邮箱|182182441@qq.com.感谢关注与支持!https://www.sxks114.com/h-nd-14433.html
|
|
中央媒体 陕西媒体 友情链接 |